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給對方造成損失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的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針對不可修復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可以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并按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
2、使用年限已超過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百分之十的,按原價的百分之十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購貨發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算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述賠償標準規定清償。
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
家用電器賠償標準對不可修復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的家用電器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的,按原購貨發票價,我公司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并按“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末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一條 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規范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理賠處理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上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第四條 由于第三條列舉的原因出現若干戶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第五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家用電器損壞賠償 他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第六條 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 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第八條 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認為不可修復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第九條 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被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不屬于責任損壞或未損壞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戶也要求更換時,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與修理費應由提出要求者負擔。第十條 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六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
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款規定清償。
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
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第十一條 在理賠處理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第十二條 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年限為:
電子類:如電視機、音響、錄像機、充電器等,使用壽命為10年;
電機類:如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等,使用壽命為12年;
電阻電熱類:如電飯煲、電熱水器、電茶壺、電炒鍋等,使用壽命為5年;
電光源類:白熾燈、氣體放電燈、調光燈等,使用壽命為2年。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對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所支付的修理費用或賠償費,由供電生產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條 第三人責任致使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協助受害居民用戶向第三人索賠,并可比照本辦法進行處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