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過期產品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的賠償標準為:如果消費者買到過期產品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的話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可以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并賠償相當于該貨款數額一倍的損失,即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或者也可以要求商家買一賠三,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來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商品過期了怎么賠償商品過期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了照價賠償。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過期的,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五百元。買到過期商品消費者處理方法如下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
2、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
3、可以將該超市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4、到法院起訴該超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超市買到過期商品賠償標準一、正面回答
商家提供過期商品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除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了要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格的3倍補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如果購買的是食品的話,除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了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二、分析詳情
購買過期商品的賠償分兩種情況:
1、如果消費者購買一般的商品,根據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我國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過期的,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五百元。
2、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過期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三、超市買到過期商品怎么辦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2、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可以將該超市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4、到法院起訴該超市。建議保留好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該超市,并且向法院起訴該超市。
過期商品賠償規定2021過期商品賠償規定2021如下:經營者出售過期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的商品屬于對消費者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的欺詐行為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除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了退還貨款以外過期商品賠付標準 ,還應按照消費者的意愿增加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等于消費者購買商品所支付貨款的三倍,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滿人民幣五百元的,以五百元作為賠償金額,如果是食品、藥品等商品,依照其規定。銷售過期食品將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被責令支付罰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