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可操作性強制第三者險的重要問題_不具備可操作性什么意思
《機動車強制保險新規五大爭議解讀》
一、保險費率制定存在矛盾
新條例第六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提交不同保單方案等待審批。這意味著不同公司的保險費率可能各不相同。但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全國必須執行統一的責任限額標準。這兩個條款存在明顯沖突。
如果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責任限額,那么所有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都應該相同。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直接規定統一費率即可,沒有必要再讓各家保險公司單獨申報審批。目前的條款設計容易導致保險公司通過審批程序變相調整費率,最終可能形成表面統一、實際各異的收費情況。
二、保險責任劃分不明確
新規沒有明確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付順序。當車主同時購買兩種保險時,事故賠償可能出現責任混亂。舉例來說,某車主同時擁有強制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先用哪個險種進行賠付?
這個問題需要明確的責任劃分標準。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規定優先使用強制保險進行賠付,超出部分再由商業保險承擔。但現有條款缺乏具體說明,容易導致保險公司推諉扯皮,最終損害車主利益。
三、保險公司資質規定不合理
第五條限定只有中資保險公司能經營強制保險業務。這個規定與當前市場環境存在沖突。我國早已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給予其國民待遇。繼續區分中資外資已不合時宜。
這種區別對待可能引發兩方面問題。首先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其次可能影響保險服務供給。外資保險公司通常具有更成熟的管理經驗,排除它們參與強制保險業務,可能降低整體服務水平。
四、強制保險保額可能不足
第四十四條規定原有商業保險可在三個月內轉為強制保險。這意味著商業第三者險可能被取消。但強制保險的保額標準是否足夠需要認真評估。
從實際案例看,重大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常常超過現有強制險標準。如果取消商業保險,車主將失去重要的風險保障。政策制定者需要重新測算合理的保額標準,確保既能保障受害人權益,又不加重車主負擔。
五、保險合同變更帶來操作難題
三個月保險合同變更期存在現實困難。全國機動車保有量超過3億輛,要在短期內完成所有合同變更,保險公司和車主都將面臨巨大壓力。
具體操作中存在多個難點。首先需要重新核驗所有車輛信息,其次要處理保費差額問題,最后還要更新保險數據庫系統。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三個月期限明顯過于緊迫。建議延長過渡期,并分階段實施變更工作。
背景補充:
本次公布的條例草案重點解決了兩個突出問題。第一是明確機動車無責情況下的賠償規則,第二是建立人身傷亡優先賠付機制。在高速公路連環事故等復雜場景中,新規要求優先保障人身傷害賠償,這有助于減少醫療費用糾紛。
但草案仍存在需要完善之處。保險費率機制需要更明確的計算公式,責任劃分標準應當細化到具體賠付場景,保險公司資質應當向所有合規企業開放。政策制定者需要收集各方意見,在實施細節上做出優化調整,才能真正建立公平高效的強制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