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停車費到底應該由誰出
交通事故扣車停車費該誰出?五個關鍵點說清楚
一、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說得非常清楚。行政機關扣車之后必須好好保管被扣的東西,不能隨便使用或者弄壞。要是東西損壞了,行政機關要賠錢。如果行政機關找別人幫忙保管,保管的人也不能亂動這些物品。要是因為保管的人出問題導致損失,行政機關要先賠錢,再找保管的人要回來。最關鍵的是,扣車期間產生的保管費用,必須由行政機關自己掏腰包。
這個規定講得特別直接。只要是因為扣車產生的停車費,都該由扣車的單位負責。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隊把車扣了放在停車場,在扣車期間的停車費就該交警隊出,和車主沒關系。
二、常見錯誤說法要當心
有的地方交警部門會找各種理由。他們常說政府沒給專門場地停扣留的車,只能找收費停車場。既然用了收費停車場,自然要交停車費。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這里有個關鍵問題:交警隊找停車場是他們自己決定的,根本沒問過車主的意見。車主既沒同意用這個停車場,也沒答應要付錢。所以這種單方面決定對車主沒有約束力,車主不需要認這個賬。
三、誰決定誰負責是基本原則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自主決定權。他們可以自己保管扣留的車輛,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不管怎么選,這個決定帶來的后果都該由做決定的機關承擔,不能轉嫁給車主。
舉個例子,交警隊要是覺得停車場收費太高,完全可以換家便宜的。或者向上級申請專門的停車場地。這些都是行政機關自己的分內事,和車主沒關系。不能因為自己沒協調好場地,就讓車主多花錢。
四、亂收費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停車場堅持要車主交費,車主完全可以拒絕。這時候保管方要是扣著車不給,就屬于違法行為。車主可以直接找扣車的行政機關處理,他們有責任出面解決問題。
法律早就規定,違規收取停車費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是因為亂收費耽誤車主取車,造成的損失都要由行政機關先行賠償。比如車主因為取車延誤產生的打車費、誤工費,都可以要求賠償。
五、遇到問題這樣維權最有效
碰到要收停車費的情況,記住三步走:首先明確拒絕交費,然后要求保管方聯系交警隊,最后向交警部門書面投訴。如果遇到推諉扯皮,可以直接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舉報。
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出臺具體規定。比如北京市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扣車一律不得收取停車費,浙江省要求交警部門必須在扣車單上注明免費保管條款。車主可以多留意當地最新政策,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關鍵要記住:扣車是執法行為,產生的必要費用屬于執法成本,理應由財政經費保障。把執法成本轉嫁給公民,既違背立法本意,也損害政府公信力。每位車主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