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的解決程序_道路交通調解委員會算理賠嗎
重大交通事故賠償爭議全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9月5日下午,羅某駕駛農用車經過某施工路段。為躲避路面障礙物,車輛沖出橋面墜入橋下。事故導致乘客李某當場死亡,構成嚴重交通事故。
當地交警部門在10月19日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結果顯示,羅某因操作不當導致翻車。交警認定羅某負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
雙方在交警隊主持下進行賠償協商。最終簽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調解書包含19項賠償項目,雙方當時均簽字確認。
二、調解書的法律性質
調解書簽訂后羅某拒絕履行。他提出兩點異議:一是簽訂時處于親人離世的精神痛苦期;二是質疑部分賠償項目的合理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交警部門調解屬于民事調解范疇。這類調解書本質是民事協議,僅對簽訂雙方產生約束力。與法院判決不同,這種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重點需要明確:即使雙方簽訂調解書,任何一方仍有權反悔。反悔方不承擔違約后果,但對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交通事故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關鍵區別。
三、調解協議的執行問題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賠償項目構成。羅某提出異議的六項費用合計超過1.7萬元,占賠償總額較大比例。具體包括:
1. 尸體檢查費用1000元
2. 車輛維修費12813元
3. 車輛保管費360元
4. 事故救援費2080元
5. 橋梁修復費720元
6. 農作物賠償費850元
羅某認為這些費用應由多方分擔。但調解書將這些費用全部劃歸其個人承擔。這種責任劃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具體分析。
法律專家指出,調解書效力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完全自愿,二是內容合法。若存在脅迫或重大誤解,當事人可主張協議無效。
四、兩種調解書的本質區別
本案涉及兩種不同性質的調解文書。需要區分交通事故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的根本差異:
1. 法律效力不同
民事訴訟調解書經法院確認即具強制力,當事人不得反悔。交通事故調解書僅具民事協議效力,允許當事人反悔。
2. 救濟途徑不同
對法院調解書反悔需通過再審程序。對事故調解書反悔可直接起訴。
3. 執行方式不同
法院調解書可申請強制執行。事故調解書需另行起訴獲得執行依據。
本案中,羅某已實際履行部分賠償。這種情況可能影響其后續訴訟權利。已履行部分若無重大誤解,通常不能要求返還。
五、法律條文解讀與應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明確規定兩種救濟途徑:
1. 可請求交警部門調解
2. 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條文第二款特別指出:調解未達成或達成后不履行,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這為事故賠償爭議設置雙重保障。
具體到本案,羅某已簽訂調解協議但未完全履行。此時李某家屬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協議,二是向法院重新起訴。選擇權在守約方。
專家建議類似案件處理要點:
1. 簽訂調解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
2. 明確各項賠償的計算標準
3. 注意保留相關費用憑證
4. 了解不同調解方式的法律后果
5. 把握15日起訴時效
該案提醒公眾注意: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同于法院判決。當事人既要重視調解效率,也要注意保留訴訟權利。對賠償項目有疑問時,應及時要求說明或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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