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侵權條款_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侵權條款是什么
【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的五大爭議點】
一、免責條款排除近親是否合理?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寫得很清楚。它保的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出事故,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物損失的情況。保險公司列出了七種不賠的情況:車上人員傷亡、貨物掉落導致傷亡、戰爭沖突、車輛測試期間出險、酒駕毒駕、拖帶其他車輛出事、駕駛員故意肇事。
這些條款都能理解。車上人員本來就不算第三者,貨物掉落屬于運輸責任,戰爭屬于不可抗力,測試車輛有專門保險,酒駕毒駕是違法行為,拖車事故需要單獨投保,故意撞人屬于犯罪。但把被保險人和駕駛員的家屬單獨拿出來不賠,這個做法讓人想不通。
二、生命健康權與保險條款的沖突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和家庭關系沒關系。身體受傷的賠償權就是最基本的權利。保險公司的條款就像古代用家人做抵押的愚昧做法。這個條款實際上剝奪了駕駛員家屬獲得賠償的權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簽合同的駕駛員也有責任。簽這種損害家人權益的條款,說明他法律意識不夠。但問題在于,第三者險是強制購買的保險,駕駛員根本沒得選。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負全責。
三、家庭連帶責任是否適用現代保險?
保險公司可能這樣解釋:家庭成員之間有經濟聯系,賠給家人等于錢從左口袋進右口袋。這種說法站不住腳。賠償金不是給駕駛員本人,而是給受傷的家屬。家屬作為獨立個體,有權利獲得救治費用和誤工補償。
現實中有這樣的案例:丈夫開車撞傷妻子,妻子治病花了20萬。保險公司以條款為由拒賠,法院最終判決條款無效。這說明法律不認可這種家庭成員免責的約定。
四、強制保險的特殊性需要考量
第三者險和其他保險不一樣。法律規定每輛車必須買這個保險,否則不能上路。這種強制性質帶來兩個影響:一是保險公司不能隨意制定條款,二是消費者沒有議價空間。
既然是國家強制的保險,條款設計就要考慮公共利益。排除家庭成員賠償,等于讓社會承擔本應由保險覆蓋的風險。這違背了強制保險保護公眾利益的初衷。
五、改進建議與解決途徑
首先要修改保險條款。把"不賠駕駛員家屬"這條刪掉,和其他車上人員同樣對待。如果擔心道德風險,可以通過事故調查來防范騙保,而不是直接剝奪權利。
其次要完善法律解釋。在保險法里明確說明,強制保險不得排除特定親屬關系。可以參考工傷保險的做法,工作中受傷不分親疏都要賠償。
最后要加強監管。銀保監會應該定期檢查保險條款,對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時叫停。建立投訴通道,讓消費者能舉報問題條款。
這個爭議看起來是保險條款問題,實際關系到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程度。現代社會強調個體價值,不能因為家庭關系就剝奪公民的法定權利。保險公司需要調整過時的條款,監管部門更要守住法律底線,這樣才能真正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