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應負責全部的賠償責任。因為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或者警示的。有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主要考慮發生事故的具體情形:第一:如果當時超市沒有采取措施防滑、作出必要的提示,而老人對自己摔倒沒有過錯,超市就要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老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第二:如果是因為老人自身的原因,可能是突然暈倒,或者是其他的情況摔倒了,那這種情況呢,并且超市也提供了相應的救助措施,這種情況超市基本是沒有責任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同時,消費者也應當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結合自身的狀況參加消費活動,注意商家的安全提示。如果消費者在經營場所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雙方協商解決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協商不成,應注意保留事發時的有效證據,通過訴訟途徑依法維權。因此,超市應負責全部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賠嗎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賠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商場未盡保障義務應當賠償。銀行、商場、游樂場老人在消費場所摔跤索賠 的經營者,負有保證進入場所的人員安全的義務。場所的經營者作為管理方,應當消除場所內的危險因素,其沒有消除危險因素,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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