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 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以備核查”之規定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強制措施 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扣押幾天 交通隊扣車的期限你可以看以下的規定,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發還。 事故認定書 出來之前可以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但15天內必須起訴。而起訴要事故認定書。所以時間一定要把握好。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 機動車駕駛人 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就是 交通事故扣押的相關回答,望采納。
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以備核查。”,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二、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鑒定不應該超過20日。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20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 @2019
交通事故扣車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定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的期限。2009年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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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交通法關于事故車輛扣押 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