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醫院出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了醫療事故的解決辦法有:1、自行協商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2、行政解決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司法裁決,患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在醫院看病出了醫療事故怎么辦在醫院看病出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了醫療事故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和訴訟三種。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協商處理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協商不成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處理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處理辦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并附具協議書。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怎么辦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后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規定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并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然后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明確責任。醫患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該如何處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擴展資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在醫院發生意外怎么辦 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