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私搭亂建,物業可強行拆除嗎?答案你一定想不到!
近年來,城市居民小區中私搭亂建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破壞了小區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力,甚者給小區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出于以上因素加強小區共用部分管理,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制止私搭亂建的行為,勢在必行。
自2020年6月起,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物業部接受某物業公司的委托以來,處理該公司業主欠費問題并對公司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一系列的法律解答。
2021年11月,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接受海淀區某小區業委會的委托,為海淀區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公司接受委托后對小區進行日常管理巡檢時發現小區有幾戶業主私自安裝停車地鎖,將小區業主公共停車位占有私家車位使用。物業公司將該情況上報業委會,并給違規業主發送整改通知。業主收到通知后不理不睬,并到業委會進行吵鬧,投訴物業公司侵犯業主權利。
小區業主委員和物業公司對違規業主進行勸導,不知如何處理時找到元甲律師尋求幫助。元甲律師了解到小區情況后,針對小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故物業公司就業主違規行為不僅應向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若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處理。
其次,《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由此看來,對于違法建設,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是否可以強行將違法建設物拆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需要說明的是:物業公司的“制止”,并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制止”的手段僅能是勸說、勸阻,并無“強制拆除”的權利。如果“強制拆除”也只能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故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自治組織,可以要求違規業主停止侵害,也可以代表業主提起訴訟。
小區的秩序維護不僅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所有業主都應自覺遵守管理規約,人人守責,共建美好社區。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