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顒幽芰Σ糠质芟?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鑒定人身損害傷殘的標準有哪些?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是一至十級。一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十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等級標準1、一級傷殘鑒定標準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傷殘等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的劃分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顒幽芰p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人體傷殘程度最新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最常用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三個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1) 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傷標準”),適用于各種職工工傷事故的殘疾評定;(2)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簡稱“交通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殘疾評定;(3)《人體損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簡稱“傷殘標準”),適用于工傷、交通以外的各種意外傷害案件的殘疾評定。目前無國家統一標準。
我國所采用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是按照不同損害類型分別制定相關鑒定標準的辦法。即傷殘鑒定標準,是各自類型的民事案件的配套的醫學標準。因此,若研究傷殘評定標準,須對相關的法律淵源有所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了解。
二、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人身損害賠償案要提供的證據
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么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證明材料。
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準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
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
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的標準以法律為準,傷殘一共有是個等級,鑒定為不同的等級能夠獲得的賠償也是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也是比較廣的,不僅要賠償被侵權人的醫療費,還包括所要承擔的交通費以及住宿費等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以受傷人員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的傷殘狀況為標準,以此劃分為10級,賠償標準與判定標準相對應,具體標準如下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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