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如果是因為的員工的工作存在重大過失造成的該后果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分析
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因一般工作失誤而造成損失的,不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的,屬于重大過失。行為人在通常情形下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后果的是一般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么比例賠償?應該賠償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的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條例員工失誤有賠償損失嗎?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員工故意造成的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則全額賠償。若是過失造成的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則部分賠償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蘇勞仲委[2007]1號)第四條規定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
勞動者在工作中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首先要衡量勞動者的過失程度,屬一般過失的不宜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員工過失賠償案例 ;屬于重大過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限于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具體確定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固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一般認為,用人單位追償權行使的前提應嚴格限定為勞動者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用人單位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如果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對所有失職行為買單,無疑是將經營風險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顯然有失公允。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蘇勞仲委[2007]1號)第四條規定:
具體確定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如無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則勞動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避免用人單位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