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一、 死亡賠償金 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項目和標準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58條第一款第(五)項更明確規定了“ 造成人身損害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60歲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三、如何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 民事訴訟法 的法院管轄規定, 交通事故案件 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五、交通事故中胎兒死亡的問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導致胎兒死亡的,對胎兒的死亡是否也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須賠償。胎兒尚在母體中,無民事權利能力,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考慮胎兒將來的繼承問題,對于其他的胎兒利益未有法律規定。
國家對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國家賠償法規定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的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死亡賠償金如何確定解答死亡賠償金這么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交通肇事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倍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應根據什么標準來確定?現實問題
費某和薛某因一些瑣事發生肢體沖突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在廝打過程中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費某將薛某打傷住院。由于傷勢比較嚴重,雖然醫院全力搶救,但還是沒有保住薛某的性命。薛某去世后,費某向薛某的家屬表示愿意進行賠償。但究竟應該賠償多少金額,雙方都不清楚。那么,法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
律師解答
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金錢賠償。這一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及法律依據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實務中均以繼承順序為原則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即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分析】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愿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3、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便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此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死亡賠償金的依據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