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
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范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珠海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人民調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等醫療行為,在結果及其原因、責任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醫療糾紛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實施、管理、監督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第七條 本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鼓勵醫患雙方自愿購買醫療責任險、醫療意外險等保險。第八條 患方的生命健康權、知情權等權利依法受保護。
患方應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療糾紛,遵守醫療秩序。第九條 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發布相關醫療信息。第十條 新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正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第十二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報酬補貼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條 醫患雙方所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必要時可應醫患雙方或一方請求參與醫療糾紛處理。第二章 預防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方利益。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核查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接待患方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方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轄區公安機關備案。
醫療機構可向屬地公安機關申請建立警務室,加強治安防范。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二)遵守職業道德,恪盡職守,履行職責,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如實告知病情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應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
(五)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征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征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規定的要求書寫病歷資料;不得丟失、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第十九條 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和醫療秩序。
(二)如實全面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不得強行要求醫療機構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醫療機構根據病情實際情況需要其轉診時應當配合。
(四)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五)發生醫療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當或違法行為影響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
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診療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資金保障與監督。
公安機關負責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民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單位、基層群眾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第五條 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理、客觀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患方的生命權、健康權、知情權等依法受法律保護。
患方應當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療糾紛,維持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第七條 設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負責本市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縣(市)、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醫調委,負責相關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八條 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其設立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醫調委的具體組成和工作經費來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市屬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第二章 預防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執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權益。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等有關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患方接待場所和專門負責人員,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理預案,并按照隸屬關系報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一)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四)按照國家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五)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與患者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第十五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維持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發生醫療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第三章 報告與處理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規范醫療糾紛報告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并按規定報告醫療糾紛,不得瞞報、緩報、謊報。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應當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一)停尸、鬧喪或者聚眾占據、圍堵醫療機構場所的;
(二)故意破壞或竊取醫療機構財物和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三)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
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2020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診療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資金保障與監督。
公安機關負責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民政及其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單位、基層群眾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第五條 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理、客觀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患方的生命權、健康權、知情權等依法受法律保護。
患方應當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療糾紛,維持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第七條 設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負責本市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縣(市)、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醫調委,負責相關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八條 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其設立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醫調委的具體組成和工作經費來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市屬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其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第二章 預 防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執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權益。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等有關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患方接待場所和專門負責人員,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理預案,并按照隸屬關系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一)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執業醫師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 ;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四)按照國家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五)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與患者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第十五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維持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發生醫療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第三章 報告與處理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規范醫療糾紛報告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并按規定報告醫療糾紛,不得瞞報、緩報、謊報。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應當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一)停尸、鬧喪或者聚眾占據、圍堵醫療機構場所的;
(二)故意破壞或竊取醫療機構財物和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三)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