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超常處方幾次被警告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次3次以上其無正當理由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的醫師提出警告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并限制其處方權。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非法行醫如何定罪?司法解釋規定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醫師法醫師增加執業范圍要去哪里報名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首先新《醫師法》沿用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了舊《醫師法》關于醫師執業的規定,即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但同時增加了兩種情形,即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以及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
新《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新《醫師法》第十八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到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但醫師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他公益性醫療、義診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時,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
新《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延續了近年有關多點執業政策,與新《醫師法》第十八條相配合,為大醫院的專家來到基層醫院或社會辦醫療機構,方便百姓就醫,實現醫療資源的有效分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同時對醫師不按注冊地執業的,也規定了違法責任。新《醫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都包括那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第二十一調和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相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
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如何界定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規定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