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類罪名。這類犯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這類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不特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個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的犯罪目標是指向特定的人身和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或侵犯財產罪,應根據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他相應的罪名定罪量刑。
2.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行為方式看,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實踐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以作為的方式實施。從危害后果看,這些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已經造成嚴重后果;二是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這類犯罪中的過失犯罪都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否則不構成犯罪。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構成犯罪。
3.這類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
并且有些犯罪由于社會危害性較大,刑法對這些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專門的規定,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這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既有故意,也有過失。
本章罪的具體形式主要有二種。一是故意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等。二是過失犯罪,如交通運輸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個概括性的 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主要包含各種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但不同于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 貪污罪 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的是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得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結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損失范圍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幾乎是 刑事犯罪 中危害性極大的一個犯罪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 、 決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險物質罪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
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行為。“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種犯罪都不是針對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財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其嚴重的后果往往是行為人本人也無法預料和控制的,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于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他各類犯罪的本質特征所在。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犯罪;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犯罪;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犯罪;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 的犯罪;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