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些?應受什么處罰?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的行為,指行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數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以下幾種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如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申領持槍證,或在城市、集鎮、居民點、風景游覽區等不準鳴槍的場所任意鳴槍。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管制刀具的。如根據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少數民族自治區制訂辦法管理。
.經營旅店、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有以上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處罰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怎么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我國 刑法 規定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我國刑法確立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 刑罰 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周歲,并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我國刑 法規 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什么特征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條不可能對所有的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規定,因此使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了一個蓋然性條款。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周歲,并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暴力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處罰?暴力危害公共安全依據行為不同,處罰也不同,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窗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這樣處罰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危害公共安全罪會有罰金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其中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計四十七個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治安處罰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