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解決方法是到法院應訴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將原先雙方達成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提交給法院,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協議書判決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你這一方賠償對方損失的。如果已經賠償完畢,法院可能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先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寫法如下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首先需要寫上甲乙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年齡、住址以及聯系的方式,然后可以寫明相關達成協議的原因,其次可以協議的內容。最后需要寫明甲乙雙方的名字,以及具體的年份日期,雙方按壓手印。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范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二是指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及產品自身損害四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我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 賠償金是7萬 可是保險公司寫的是70萬 最后寫著雙方簽字生效 大家看如何您好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按照賠償金7萬元進行賠償。對于數據錯誤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保險公司可以請求更改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或則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此法院予以支持。
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協商一次性賠償,后期治療費用不夠能反悔嗎?發生大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的交通事故,一般會涉及保險公司的理賠問題,常常都會經法院解決。發生一般性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的,負責任的一方為了防止受害人一方再找麻煩,在商定的協議中都會約定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追償案例 :“本起事故一次性處理結案,今后雙方無異議。”如果被害人一方在事后治療過程發生,產生的醫療費用遠遠大于得到賠償的數額,被害人一方能反悔嗎?這涉及到民事撤銷權的規定,當事人還需要謹慎!
一、模擬案例(根據真實案例改寫):
2015年5月,張三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與李四發生相撞,致使李四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交通事故張三負全部責任。2015年7月,經交警部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張三與李四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張三一次給李四各種費用8000元,同時約定:本起事故一次性處理結案,今后雙方無異議。
2016年12月,李四施行二次手術。2016年5月,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李四傷殘十級。2018年12月,李四向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李四訴稱:根據目前的傷情,自己已構成傷殘,盡管經交警部門調解,我與張三達成了賠償協議,但協議約定的賠償項目中并不包含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故請求法院判令張三楊某向我依法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處理結案,今后雙方無異議”的約定,該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便該協議屬于可撤銷協議,但在超出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期限后,當事人已不可行使撤銷權,協議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原告李四欲超出協議的約定,要求被告張三增賠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李四對被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二、以案說法:民事撤銷權規定
1、當事人之間本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法律關系,因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當事人通過協商將原有的侵權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該賠償協議是當事人處分自已民事權利的法律行為。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
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復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因此,法律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規定相應的期限,超過期限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本案中,原告李四曾于2017年12月施行二次手術,其對自身傷情狀況應當是知道的,但其在2017年12月前的一年內并未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即便將2016年5月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鑒定視為李四知道撤銷事由,但其直至2018年12月前仍未向法院明確申請撤銷原協議,故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已過,撤銷權消滅。因而,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結束語:
當自己不清楚醫療情況時,受害者一方在簽訂賠償協議時,輕易不要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否則就會喪失相關的權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