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可以撥打火災隱患舉報電話是96119。這個電話號碼去年開始全國統一的。不論是移動、聯動、小靈通還是固定電話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均應能通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24小時有人接聽。該電話一般與119電話在一起。
法律分析
消防部門表示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公民如發現身邊或公共場所存在消防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可以撥打火災隱患舉報電話“96119”,消防部門接受并查處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 公民發現的火災隱患或任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可以撥打該熱線電話。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消防隊救火不收費。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96119電話,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不埋壓、圈占、損壞、挪用、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每個家庭都應制定消防安全計劃,繪制逃生疏散路線圖,及時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室內裝修裝飾不宜采用易燃材料。正確使用電器設備,不亂接電源線,不超負荷用電,及時更換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外出時要關閉電源開關。不占用、堵塞或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不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舉報消防安全隱患電話舉報消防安全隱患電話96119
隱患投訴內容
01、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擅自投入使用、營業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的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
02、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03、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04、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05、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06、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0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0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0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10、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1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從業執業的;
12、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處理方式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做好登記,并按下列方式處理:
01、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事項,予以受理,并依照規定核查處理;
02、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03、舉報投訴事項已經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和處理,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
消防救援機構受理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實地核查。
成都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
(一)度假村、影劇院、錄像廳(室)、音樂廳、曲藝廳、歌舞廳(場)、卡拉OK廳、游藝室、棋牌室、臺球室、游樂場、電子游戲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體育場(館)、游泳池(場)、溜冰場、賽馬場、健身房、保齡球場、高爾夫球場、射擊場等公共體育場所;
(三)火鍋店、咖啡館、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館(樓、坊)等公共餐飲服務場所;
(四)俱樂部、文化宮(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場所;
(五)風景旅游區、公園等公共游覽場所;
(六)汽車站、碼頭、火車站和民用機場等廣場;
(七)集貿、勞務、人才、證券等交易市場;
(八)舉辦廟會、山會等場所;
(九)舉辦花會、燈會和大型訂貨會、展覽(銷)會、交易會、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場所(含戶外的影視劇拍攝場所);
(十)銷售或租賃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專業市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單位內部對外營業的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旅店業的治安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環保、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城建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公民對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五條 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第六條 公安人員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公共場所內的人員不得拒絕或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公安機關發現公共場所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該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建議,對不安全隱患等問題嚴重的,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條 公共場所須達到下列安全要求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
(一)建筑物和各項設施應當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標志明顯,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設施設置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應付突然停電的應急設施,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四)水上活動場所必須配備救護設施和合格的救護人員;
(五)售票處、財會室、機房、車房、播映室、配電室、鍋爐房、庫房、貴重物品儲藏室、物品寄存處等,按規定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條件。第八條 申請開辦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所列公共場所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合格后核發《治安管理許可證》。
前款所列公共場所經批準停業、歇業、轉業、遷址、更名、增加經營項目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治安管理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第九條 有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九)項所列內容之一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十五日,持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及其與承辦場所的安全責任書向市公安局申請安全審查。市公安局應在接到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通知主辦或承辦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準。
經批準舉辦該活動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臨時增加電器設備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限員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三)危險的路段、部位應設置防護欄等安全設施;
(四)禁止游客、顧客、觀眾進入的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五)音響設備的聲級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允許標準。
成都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迪吧、夜總會、帶歌舞表演的酒吧、電子游戲廳等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
(二)公共服務場所:桑拿浴場(中心)、美容美發廳(廊)、按摩服務店(中心)、茶館、棋牌室、游樂場、錄像廳、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館、度假村、網吧等;
(三)公共體育場所:體育場(館)、保齡球館、臺球館、高爾夫球場、賽馬場、健身房、射擊場、游泳池、溜冰場等;
(四)其他公共場所:影劇院、集貿市場、汽車客運站、證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銷售租賃店、書刊銷售租賃店等;
(五)在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我市范圍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的臨時場所(含戶外的影視劇拍攝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單位內部對外營業的,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旅店業的治安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工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環保、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建設、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公民對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第六條 公安人員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公共場所內的人員不得拒絕或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公安機關發現公共場所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該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建議;對不安全隱患等問題嚴重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當達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項設施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標志明顯,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設施設置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應付突然停電的應急設施,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條件。
售票處、財會室、機房、車房、播映室、配電室、鍋爐房、庫房、貴重物品儲藏室、物品寄存處等公共場所除應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按規定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水上活動場所除應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外還必須配備救護設施和合格的救護人員。第八條 公共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主動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公共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 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內容之一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15日前,持書面申請、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其與承辦場所的安全責任書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請安全審查。市公安局應在接到申請后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通知主辦或承辦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準。
經批準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臨時增加電器設備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限員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三)危險的路段、部位應設置防護欄等安全設施;
(四)禁止游客、顧客、觀眾進入的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五)音響設備的聲級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允許標準。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
(二)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進行其他色情活動;
(三)買賣、存放、轉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六)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安全隱患投訴哪個部門房屋有安全隱患需要向哪個部門投訴需要根據房屋的產權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了確定公共場所安全隱患舉報 ,房屋屬于國有和集體的,向所在地的建設局和安監局反應和投訴,并且有政府出面負責整改處理。
房屋產權屬于個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設局和安監局反應和投訴。屬于個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設方的上級單位或者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投訴。屬于個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監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