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交通事故索賠可以不先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是一般建議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調解不成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更有助于解決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后要去交警隊結案嗎?需要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交通事故調解后,需要去交警大隊結案。去交警那里結案是要雙方都去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的,把雙方的協議內容報告交警,交警要把內容記錄在事故處理報告書中的,然后雙方簽字就完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了
交通事故雙方協議該去交警隊還是保險公司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如果在保險公司簽賠償協議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對方就不跟你到交警隊結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你提問中說的是如果,即事情還沒發生,但可能發生,你知道,或認為,或擔心對方是這樣的人,你就不要同他在保險公司簽賠償協議,直接到交警隊去簽就行了。何況,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賠償,可以是交警隊的調解,法院的判決,沒有規定可以由保險公司牽頭調解處理的。不在保險公司簽賠償協議是完全有理由的。現實中也很少有由保險公司牽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
希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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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是否需要先去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索賠可以不先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是一般建議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調解不成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更有助于解決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的爭議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警大隊處理嗎建議通過交警大隊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會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如果嚴重的,可能會走一般程序,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了解情況,后面確定責任,最后進行賠付,如果你的車交了保險,還要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保險公司會理賠,賠付一些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簽字了,還需要去交警大隊結案嗎?不需要去交警大隊結案了。
拓展資料: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章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要交警嗎 ;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二百三十二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后,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