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識消失;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不能工作;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需經常有人監護; 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明顯職業受限;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職業種類受限;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各種活動降低; 不能勝任原工作;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遠距離活動受限;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十級傷殘標準2022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
2)面部有瘢痕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2為平方),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部隊傷殘1到10級評殘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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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10級標準十級傷殘的鑒定標準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面部有瘢痕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植皮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_等;可鑒定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但具體的標準應由專業的鑒定機構專門作出,這樣才是有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5.10.1定級原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_;3)全身瘢痕面積【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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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級傷殘鑒定標準2022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植皮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部隊最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