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去醫院做傷殘鑒定程序如下:
1、首先要有由辦案單位出具的委托傷情鑒定的委托信或委托書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
2、傷殘鑒定的程序的第二步是需要被鑒定者到受委托的鑒定單位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
3、傷殘鑒定的程序的第三步是在一個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鑒定單位需要作出鑒定的結果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制作鑒定書,然后由被鑒定人或者是辦案單位將相應的鑒定書取走。申請鑒定的時候,還應當需要注意被評定人需要帶上有加蓋辦案單位的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醫院的診斷證明(縣級以上)、身體檢查的結果、診斷報告書(損傷初期以及治療結束后)等材料,到受委托的鑒定單位進行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在醫院可以做工傷鑒定嗎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擴展資料
工傷的治療和受理機構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受理機構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是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傷殘鑒定可以自己去醫院做嗎個人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司法傷殘鑒定。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去醫院做傷殘鑒定流程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職工可直接申請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的原始病歷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