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律師充當交通事故調解人有如下優勢律師充當交通事故調解人有如下優勢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
1、專業優勢:律師是專門處理各類糾紛的專職人員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熟悉各類法律法規,精通處理各類糾紛的處理程序,具有其它任何群體調解所無法比擬的專業優勢。
2、職業動力優勢:律師因為其職業的需求往往能夠主動的與對方事人進行溝通,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在當事人中間充當調和器的作用。這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法院調解及其它基層組織調解所無法比擬的。
3、手段靈活性的優勢:律師進行調解往往能夠選擇雙方當事人能夠接受的任何方案,對調解地點和時間的選擇也沒有任何要求,白天晚上任何地點都可進行調解,只要律師有時間可隨時隨地舉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律師交通事故律師團,首選高勇律師團
經典案例楚天都市報、長江商報、人民日報報道
常年擔任電臺、報紙、網站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的律師嘉賓
湖北省律師協會交通事故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邀監督員
勝訴收費,按結果收費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
我們是武漢市最早進駐交警事故處理中心,提供公益交通事故法律咨詢、零距離處理交通事故的律師團,我們是武漢市最早的把交通法律咨詢、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作為專業的律師團,2004年至今,我們專注于交通、工傷維權已經十二年,我們代理的案件一再成為經典,千錘百煉鑄就華徽高勇交通、工傷律師團。
交通事故、工傷是社會進步的“負產品”,我們的責任就是依靠社會力量和法治的精神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我們從來沒有忘記我們的社會責任。無論案件大小,無論賺錢與否,我們都會積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2004-2015 高勇交通律師團大事記
1、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高勇律師交通團隊正式成立,進駐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漢交通事故處理中心,為受害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詢,成為武漢市第一家零距離處理交通事故專業律師團隊。這一創新之舉受到武漢本地媒體的關注和報道,武漢市周邊城市的交警和司法部門紛紛前來取經學習。
2、2004年底,新交法實施后,武漢市首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由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宣判,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高勇交通律師代理此案原告的一審、二審,均勝訴。該案由楚天都市報率先以《新交法把保險公司推向前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為題作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了專題報道,隨即被新浪、網易、搜狐三大主流門戶網站轉載。
3、2005年,高勇律師成功代理武漢首例農村居民按城市居民標準賠償案,成為多年來武漢市法律界打破“同命不同價”的第一個經典案例。2006年3月22日《楚天都市報》以《暫住證、營業執照成“常住”鐵證,受傷農村人獲城市標準賠款》為標題,做詳細報道,被搜狐等主流網站轉載。
4、2006年3月20日,楚天都市報以《貨車易主保單未改 撞傷路人保險公司賠錢》為題報道了高勇律師代理的經典案例。高勇律師代理的這一案例是,車輛買賣未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以車牌號買賣后變更,與保單上的車牌號不服為由拒賠。高勇律師運用鮮為人知的專業知識在一審、二審說服了法官,從而打破了保險業界多年來的慣例,開創了保險合同是車輛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保險利益隨車輛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的新案例,為后來《保險法》相關條文的修改奠定了基礎。
5、2006年,楚天都市報分別邀請律師行業的房產、交通、勞動等專業律師的杰出代表做客報社接受讀者的咨詢。4月10日,應楚天都市報邀請,高勇律師做客楚天都市報,作為專業交通律師就交通法律問題接受讀者的電話咨詢,隨后以《遭遇車禍淚紛飛維權有招化悲痛》為題作了專題報道,自此交通律師成為武漢市乃至湖北省律師行業的一個嶄新專業。
6、2006年9月28日,《人民日報》(海外版)第10版刊登了高勇律師代理的“拾荒者也有誤工費”的案例,標題為《拾荒老人被車撞一審判賠誤工費》,該案例彰顯了現代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進步。
7、2007年,高勇律師代理的未成年人不服與肇事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案,經歷一審、二審取得勝訴。2007年1月30日,楚天都市報以《被撞九齡童與肇事司機同責法院減輕小孩責任》為題作了報道。
8、2008年,歷時一年多,高勇律師代理的按廣東標準賠償的交通事故案經歷一審、二審塵埃落定,高勇律師親手將33萬余元賠償款交到死者家屬手中。該賠款比湖北標準高出11萬余元。此案為武漢法院首次依照廣東標準對交通肇事案判賠。2009年1月13日,楚天都市報予以報道,標題是《武漢首次以廣東標準判決一起交通肇事案》;
9、2008年—2010年,高勇律師應楚天衛星廣播電臺916頻道交通節目主持人林木的邀請擔任嘉賓主持,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欄目的聽眾法律咨詢;
10、2010年,高勇律師應湖北經濟廣播電臺998頻道交通節目主持人柏晶的邀請擔任交通欄目的嘉賓,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欄目聽眾法律咨詢;
11、2011年,高勇律師交通團隊應邀主持《楚天都市報》“市民問法”欄目,每周專欄解答讀者法律咨詢,高勇律師率隊舉辦多場交通公益法律咨詢會。同年,高勇律師當選湖北省律師協會交通醫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12、2012年,高勇律師應邀成為896律師團成員,定期參與主持武漢交通廣播電臺896頻道“交通大視野”欄目,接受聽眾的交通法律咨詢。
13、2012年,跨越兩年多時間,前后經歷四場官司,高勇律師終于為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同時構成工傷的受害人徐佳泉(化名)爭得了雙份賠償。徐佳泉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經歷一審、二審,華徽律師為其追回了百分之九十的賠償款計17萬余元。隨后,該事故經認定為工傷,武漢市江岸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受害人單位賠償徐佳泉各項工傷損失11萬余元。單位不服起訴到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一審經過激烈較量,單位終于認賠,與徐佳泉達成訴訟和解,一次性賠償給徐佳泉工傷損失8.5萬元。
14、2013年3月,高通律師加入武漢市司法局和楚天都市報聯合成立的“楚天公益律師團”,作為唯一一名交通事故律師成為百名公益律師的代表。
15、2013年,時隔7年,高勇律師再次走入楚天都市報的報社,作為楚天公益律師團成員,就交通事故、工傷的法律問題接受讀者咨詢。
16、2013年6月,高勇律師應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邀請,參與武漢市公安交管監督工作,被聘為武漢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特邀監督員。
17、2014年4月,高勇律師入選武漢市司法局評選的武漢市“十佳公益律師”。代理趙樂交通事故、工傷雙賠公益訴訟,入選十大公益訴訟案件。
18、2015年,高勇交通事故律師團成員發展到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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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個專門打交通事故的律師1、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收費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收費標準為1500~2000元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次數一般以2次為限。2、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律師代理原告方:根據案情不同,收費標準為訴訟標道路交通肇事律師 的(指要求被告賠償的金額)5%~30%不等,一般最低不少于5000元。律師代理被告方:根據案情不同,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指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3%~30%不等,一般最低不少于4000元。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律師可以免費代理或低于上述標準收費;情況特殊的,雙方可以協商;聘請律師需要雙方簽定有律師事務所蓋章的《聘請律師合同》、《委托書》,并出具律師事務所蓋章的收費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