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規定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 證據 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 ,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勘查現場,對雙方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做出準確認定。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的基礎上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發現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存在不規范的地方,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警察認定責任后,您不去處理,對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您按責任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證明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等合理費用。 2004年5月1日起,《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簡稱為《辦法》)同時廢止。 對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項目及 賠償標準 ,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 人身損害賠償 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3、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 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 殘疾賠償金 ”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律師解答最新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是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侵害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依據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