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一般是雇主承擔責任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外包工人工傷誰負責法律分析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外包發生工傷由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法律依據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您好。請問包工頭承包工地中有工人發生突病發死亡,責任應該是承包方還是工地單位負責?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公司有連帶責任。包工頭是直接雇主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要負主要責任。當在工地受傷后,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保留相關證據,然后拿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去社保部門提交申請,另外與包工頭協商要求賠償。治療期間發生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一切費用和損失都需要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包工頭跟工人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工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管理活動中,雇員是為雇主完成工作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應當盡到更多的注意責任。雇員為雇主從事勞動,其利益歸屬于雇主,責任也首先歸屬于雇主。既然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審查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與否,即無過錯要承擔責任,有過錯更應承擔責任。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的義務,雇員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外包工程的員工受工傷該由誰承擔責任外包發生工傷如果發包方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如果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違法勞務派遣規定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造成勞動者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外包員工工傷由誰承擔外包員工工傷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員工可要求用工單位及派遣單位一起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用工單位負有保障勞動安全的義務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用工單位需要負擔主要責任。同時員工與勞務公司有勞動關系,因此,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外來施工工人死亡由誰負責法律分析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施工意外傷亡誰負責會出現兩種情況:如果不是因工傷亡,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沒有侵權人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的,就享受社保待遇。如果是因工傷亡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死亡人沒有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其喪葬費和撫恤金。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外包工人死亡由誰負責 了傷亡事故,死者的家屬可以選擇工傷和侵權兩種途徑進行索賠。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