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的國家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八級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擴展資料
工傷的治療和受理機構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受理機構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是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2022年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一、醫院可以做 傷殘鑒定 嗎 可以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 工傷認定 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如果公司不申請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則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 傷殘等級 ,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 及其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 證據 ,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醫院是可以做 傷殘 報告的,有些地方傷殘鑒定是有專業的鑒定機構,都是可以的,傷殘鑒定不一定都是醫生鑒定的。在做傷殘鑒定的時候,一定要帶好資料在去,也不資料不全是不給做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也是索要 賠償金 的一個有力證據。
去醫院做傷殘鑒定流程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醫生可以開傷殘鑒定嗎 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