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看看是不是有增編的可能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當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了,還可以雇傭一些臨時工補充人手。
現在由于山西各地編制都很緊張,很多執法隊伍的人手都比較緊缺,如果是交通綜合執法,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看看是不是有增編的可能性,當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了,還可以雇傭一些臨時工補充人手。
結合綜合執法改革的需要,山西省交通運輸廳2021年編制出臺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指引(試行)》和《交通運輸執法包容免罰清單》,著力規范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的基本要求如下: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印發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你們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政策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綱要》的重大意義,切實抓緊做好《綱要》的貫徹執行工作。一是認真學習、大力宣傳《綱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二是認真組織制訂落實《綱要》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確保《綱要》得到全面正確執行。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貫徹執行《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四是加強對貫徹執行《綱要》的監督檢查,對貫徹執行不力的,要嚴肅紀律,追究責任。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法制機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做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為本級政府和本部門貫徹執行《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檢查生產經營場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被檢查人或者見 證人 在場; (二)對涉及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應當為其保密; (三)不得影響被檢查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遵守被檢查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是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海事行政、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和《海事行政執法證》。從事海事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從事其他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海事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格式、內容、編號和制作要求由交通運輸部規定。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未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第二章 證件申領第六條 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第七條 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并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經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第十條 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注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所提交的相應執法門類的申請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本機關公章后,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教學人員應當是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者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認可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執法經驗和較高法制理論水平的專業人員。
交通運輸部門行政執法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分別由什么部門發布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的現行法律法規涉及: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運輸管理)等六個方面領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共有56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規12件、地方性法規3件、政府規章3件、國務院部門規章34件。還有與這些法律法規配套執行的十多項國家標準和十多項交通部行業標準。
道路運政法律法規
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規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5年 第44號)。
水路運政法律法規
水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規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XX省港口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規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XX省航道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規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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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公路邊廣告收費依據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就是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他們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的執法依據
【拓展資料】
根據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具體行使本行政區內的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等方面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責。主要職責、任務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
1、承擔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地方海事行政執法對象違反安全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2、參與制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規劃、業務培訓和管理制度,承擔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考核、監督和行風建設工作。
3、負責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并對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
4、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指引 他交通綜合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5、承擔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行政執法的宣傳工作。
5、承擔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路政、運政和港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外輪理貨、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撥款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收費公路管理及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及重點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