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解答交通事故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賠償營養費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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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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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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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賠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2019
請問交通事故中的營養費、伙食費等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的營養費、誤工費、伙食費與當地公務人員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的出差補助、醫囑證明和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等來確定。 營養費或伙食補助一般按當地公務人員出差補助計算(具體參照各地區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條例)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 營養費的期限按照其主治醫生醫囑證明計算; 伙食補助按照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住院天數進行計算;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可按照醫囑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持續誤工的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也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收入狀況即事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證據證明平均收入的,可以根據統計局的同行業標準計算。舉例:受害人是出租車司機,單位用不愿意出具證明,可以按照上年度運輸行業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如何確定營養費營養費可謂若干賠償項目中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是最富有彈性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的?!督忉尅返?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短短22個字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可謂簡單明了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認定 ,而在這之后面卻包含諸多問題,幾乎可以說沒有一點點的可操作性。首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是法律委托或賦予醫院的權利,是否每個受害人都手持醫院的營養證明或處方,這營養證明或處方由具有什么樣的資格的醫務人員出具。這些證明與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于什么性質的證據,如何質證與采信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讓審判人員如何應對。其次,什么是營養品,是肉禽蛋海鮮類、參類、還是保健食品或者補藥。眾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對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營養也有相當大的差異。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范圍之內,從醫患雙方的服務合同關系來看,其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著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訴訟中,營養證明或處方在訴訟質證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一方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時,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如果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的,法官又以什么作為“參照”?!督忉尅返?4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可能在這樣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也是很難正確處置的。對于營養費的確定,應當有兩個必要條件: 1、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2、對營養品等級以及傷情對應關系標準。當然對于應付解決日常溫飽之急的人們,追求營養是不現實的。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有個范圍與等級,不僅僅是審判即便是當事人調解,也可有規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