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法律分析】: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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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期鑒定規范法律分析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三期鑒定標準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2、定義本標準所指“三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所需休息、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1)休息期 休息期亦稱誤工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后,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2)營養期 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后,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3)護理期 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他人幫助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三期鑒定標準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2、定義本標準所指“三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所需休息、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2.1休息期休息期亦稱誤工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后,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2.2營養期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后,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2.3護理期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后,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2021 他人幫助的時間。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