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接下來解答最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全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了正確 處理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醫療單位與患方可以協商處理,能夠協商一致的,可以協商結案。醫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時間應當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之內。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文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1號,頒布時間:2002-04-04,實施時間:2002-09-0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發生醫療事故責任條例是什么?一、發生 醫療事故責任 條例是什么?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發生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的責任追究,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 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 刑法 關于 醫療事故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新全文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現如今如果在醫院發生醫療事故違,醫生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的事故,醫院應該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要看給患者造成什么樣的傷害了,其主要是根據法律中醫療事故賠償范圍及標準來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