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由誰做
解答(1)交通事故或者其傷殘鑒定由誰做 他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由誰做 ,可向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2)工傷事故,則可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屬于市一級勞動局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下設機構。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做傷殘鑒定去哪個部門【法律分析】:屬于工傷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傷殘鑒定由誰做 ,傷殘等級評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屬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關資質的當地司法鑒定所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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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到哪個部門做?傷殘鑒定先到公安機關。先由受傷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當事人去向公安機關申請做傷殘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評定傷殘鑒定由誰做 ,公安機關才可以對其進行評定傷殘鑒定由誰做 ,如果受傷的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話,將會視其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要在治療終結以后的規定期限內去申請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于評定傷殘等級的相關依據是傷殘鑒定由誰做 :一是醫院的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一項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而言,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受傷人員如果符合兩處以上的傷殘等級者,應當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但是必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如果當事人對于傷殘評定不服的,是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申請重新的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之后的三十天內,應當對此作出重新評定的相關決定,并且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申請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應當是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傷殘鑒定在哪里做,需要什么手續1、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材料包括傷殘鑒定由誰做 :
(1)入院記錄傷殘鑒定由誰做 ;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X片、
(7)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
2、接著到當地傷殘鑒定由誰做 的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