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撫恤金 和 喪葬費 不是一回事。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 傷殘 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 繼承 。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和撫恤金是一回事嗎【法律分析】:撫恤金和喪葬費并不能完全的劃等號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二者的含義和界限還是不同的。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他合理費用。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死亡撫恤金與喪葬費有什么不同?喪葬費:用于安葬死者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的。撫恤金:要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死者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的直系親屬或配偶。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到底喪葬費,撫恤金是不是同一個問題喪葬費是指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侵害自然人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你可以對照著看一下。
喪葬費和保險是一回事嗎?喪葬費和保險并不是一回事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從概念上來說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這兩個詞匯就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但是這兩個方面對于大家的生活都是很有幫助的。
一、喪葬費和保險是一回事嗎?
如果大家在現實生活中,真的遇到了這樣的問題,那么還是有必要去了解清楚的,這樣的話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很多人對于相關的問題都不是特別的了解,所以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可能就會感覺到特別的迷茫。喪葬費和保險肯定不是一回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為生病或者是別的原因死亡的,那么這個人的遺屬是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二、具體的分析
如果這個人在生活中購買了保險,那么這個人死亡之后,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賠償,這樣的話就能夠得到一筆很大的金額。如果這個人是因為生病或者是工作的原因死亡了,那么公司可能也會賠償一部分的補償金。所以大家可以領到這份錢,但是喪葬費和養老保險是不能夠同時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領取人如果死亡,那么養老保險金會立刻停止,所以這個人的家屬也領不到養老保險金。
三、結語
所以大家對于有關的問題也應該了解清楚,這樣的話對于大家也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所以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可能會給一筆撫恤金和喪葬費,但是每個地方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雖然這是比較有幫助的事情,但是也不建議大家為了得到這筆錢就隱瞞事實,這樣的話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大家最好是提前了解一下當地的有關政策,這樣的話才能夠更好地進行規劃。
喪葬費和撫恤金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給予你規定的回答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請最好把問題補充清楚。
是因公死亡的還是因病去世的。
如果是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準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撫恤金與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準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
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后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于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后,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