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不是連帶責任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例如第三人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發(fā)生,而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補充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有關 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因同一債務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在應承擔清償責任的主責任人財產不足給付時,由補充責任人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究其實質,相當于一種保證責任,與保證中的一般保證類似。
補充責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責任人為多數。補充責任屬于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責任人為多數是這類責任承擔方式的共性。
2、在多個責任人中存在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的區(qū)分。補充責任中的債務是由主責任人產生的,在對外責任上是先由主責任人獨立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應付的責任時,補充責任人對不足部分進行補充性清償。補充責任人清償后,可向主責任人追償。
3、并非所有的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后都能夠實際的行使追償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這里規(guī)定的也是一種補充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yè)也是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投資人以其他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債務后,實際上根本就無法行使追償權。
4、補充責任人與主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補充責任人承擔的只是一種補充性清償責任,并非是對債務的一種分擔,所以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之間并不存在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
5、權利人對補充責任人不享有完全獨立的請求權。補充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補充性的責任,其并非一個完全獨立存在的責任。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先存在主責任,才會有補充責任的存在。正是因為補充責任是對主債務的一種補充給付責任,主債務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償是補充責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權利人不能直接單獨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而應該先要求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給付時,才能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只有在主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權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
6、補充責任有一定的承擔范圍。補充責任并非一定是對全部的主責任都承擔補充性清償義務,在不同的情形下,既有可能對所有的債務承擔補充性清償責任,也有可能只在一定限額內承擔補充責任。比如說,《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性的補充責任,監(jiān)護人就只是適當進行賠償,并非對主責任人賠償不足部分進行全部賠償。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情況下,也只是在其證明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7、補充責任人與主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關系不同。補充責任人是基于和主責任人存在某種法律上的特殊關系或存在某種過錯與過失而承擔補充責任。比如說,《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性的補充責任,監(jiān)護人就是基于其監(jiān)護人的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基于其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過錯,所以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基于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而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主責任人則是基于其與權利人之間直接的侵權或合同關系而承擔責任。
補充責任與一般保證責任的責任形式極為相似,一般擔保責任同樣為多數人責任,有主責任和擔保責任人之分,債務是由主責任人引起的,首先由主責任人獨立承擔清償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責任追償;保證人只在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學理上有時也稱一般保證為補充責任保證[1]。補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具有保證的性質是其重要的特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性的補充責任,監(jiān)護人并非因監(jiān)護有過錯而承擔責任,只是基于其監(jiān)護人的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法律如此規(guī)定,實際上就有一種保證受害人得到賠償的含義在里面,這也是一種法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3號復函指出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承擔補充責任,是基于其違法的性質,且有可能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害,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和債權人無直接的法律關系,但仍規(guī)定由其承擔補充責任,也有保證債權得到實現的意思。基于過錯程度和公平的原則,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只在其證明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以下所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都是指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也有保證權利得到實現的含義在里面。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2]。關于安全保障義務到底屬于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理論界眾說紛紜。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應該承擔補充責任,這是已經被廣泛認可的責任承擔方式,而補充責任并非是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方式,補充責任是依附于主責任而存在的,沒有主責任就沒有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不能單獨存在的。如果說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純粹的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那么受害人是可以直接依合同之債或侵權之債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然而這不符合補充責任的特征。如果受害人既可以依合同之債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合同責任,又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形成了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然而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為何在此要規(guī)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要承擔補充責任。因為損害結果是第三人直接侵權造成的,安全保障義務人和第三人并無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且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實際上是一種不作為,也不存在和第三人的行為直接或間接結合的問題,所以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不構成直接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的附隨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和受害人之間是否成立合同關系并無必然聯系。比如說顧客剛進餐館,尚未要求進行消費即受到傷害,此時餐館的經營者與顧客之間并未成立消費的合同關系,但餐館的經營者同樣應該承擔對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此時顧客是因為餐館自身的安全因素受到傷害,餐館經營者當然的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如果因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致顧客受傷,也要求餐館經營者承擔侵權或合同責任,顯然不公平,也與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要件不完全相符。但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該過錯也是間接導致受害人受損害的原因之一,所以應該由安全保障義務人在一定程度內保證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實現,由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補充責任的分類
補充責任可依權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還是不同原因得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進行分類。
權利人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的主要有以下一些類型:1、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由其開辦單位或組織成員承擔補充責任。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主要是指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等。對于這類組織,我國法律承認了其民法上的主體資格,認可了其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債務當然應先由其所擁有之財產予以清償。但這類主體畢竟不是法人單位,他們雖然可以獨立支配使用自己所掌握的財產,但并不能獨自享有,其財產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這些組織的經營所得全部由其出資設立人或組織成員享有,并受他們的控制。當這些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出資設立人或組織成員作為受益人和支配人當然應該保證債務得到清償,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因將企業(yè)等經營物承包給他人經營而對承包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謂承包經營,是指在不改變企業(yè)所有制的條件下,企業(yè)所有權人作為發(fā)包方將企業(yè)或企業(yè)的某個部門交給承包方經營。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間以企業(yè)名義對外經營而產生債務的,因實際經營人是承包人,經營利益由承包人獲得,所以應由承包人來負責清償債務,但因承包人是以企業(yè)名義對外經營的,企業(yè)也獲得了利潤,故企業(yè)應該承擔補充責任。3、因準許他人掛靠在本企業(yè)下經營而對他人因掛靠產生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掛靠經營是指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被掛靠者交納一定費用。因掛靠人實際上是自己在經營,收益也歸自己,所以因其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應該由其自己負責清償。但因為掛靠者是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在對外經營,被掛靠者也有收益,因此應該由被掛靠單位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權利人基于不同原因得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的主要有以下一些類型:1、法定或約定義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fā)生競合而產生的補充責任,[3]在這種情形下,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然后由未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最為典型的是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guī)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第三人的損害,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中規(guī)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3、因監(jiān)護人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這是法定的補充責任。4、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而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3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指出:“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因擔保而承擔補充責任,如一般擔保責任。6、投資人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應該在投入資金不足的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7、投資人抽逃注冊資金的,在抽逃資金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8、在企業(yè)被撤消、吊銷或歇業(yè)后,投資人無償接收企業(yè)財產的,由投資人在接收財產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補充責任的份額,可以分為無限補充責任和有限補充責任。[4]無限補充責任是指補充責任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有限補充責任是指補充責任人只在一定的限額內對主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對此的劃分可以歸責原則為依據,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如果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依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則其只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比如說前面提到的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則應依照其過錯程度來確定其承擔補充責任的份額,如果安全義務責任人已基本上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義務,只是小有疏忽,則應在其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有限補充責任。前述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或出資不實而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只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如果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依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則需要承擔無限的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中規(guī)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這里規(guī)定的就是一種無限的補充責任,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三、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qū)別
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都是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都是指在對同一權利人負責的多個責任主體中,部分責任主體承擔有條件的給付責任,因一行為人的給付而使主體責任歸于消滅。
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有權向多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負全部的清償責任;多個債務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已全部清償了債務后,則免除其他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主要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和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人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5]。不真正連帶責任屬于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比如說甲租賃某出租車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與一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甲受傷,貨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時,甲既可以向貨車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出租車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這就屬于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狹義的請求權競合則不同,請求的對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則屬于狹義的請求權競合,甲可以向出租車方選擇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侵權損害賠償。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qū)別。1、連帶責任為數個獨立的給付責任,是復數之債。補充責任雖也是復數之債,但有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的劃分,其中的補充責任是依附于主責任才成立的,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2、連帶責任有的有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如共同侵權責任,有的則沒有內部責任劃分,如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則完全不存在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3、連帶責任中的各責任人承擔責任并無順序,而補充責任中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先后順序的,應先由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4、連帶責任中的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補充責任中的補充責任承擔了補充責任后不一定都能夠追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這里規(guī)定的也是一種補充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yè)也是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投資人以其他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債務后,實際上根本就無法行使追償權。5、連帶責任須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可適用,而補充責任則是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不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為成立的要件。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qū)別。1、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于不同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后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來確定具體的債務。以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為例,貨車方是基于侵權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侵權責任,依侵權法律關系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出租車方則是基于違約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律關系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依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的責任方式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等同。補充責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于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為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2、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系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而補充責任則不能選擇,必須先起訴主債務人,除非主債務人不確定。3、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而補充責任中只有主債務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補充責任人則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承擔全部債務的補充責任還是部分債務的補充責任。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各責任人依各自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后,只能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清償,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比如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出租車方依合同關系向乘車人賠償后,不能直接向貨車方追償,而只能依貨車方對出租車方的侵權行為致使出租方違約,要求貨車方承擔出租車方的損失提起訴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后,一般情況下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
四、 補充責任的訴訟程序
因補充責任也系多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方式,在訴訟時,須根據責任主體之間關系的密切程度,決定各責任主體是否均應參加到訴訟中來,訴訟形態(tài)須分別情況予以適用。根據補充責任人與主責任人和權利人之間的關系及密切程度,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必要共同訴訟型。權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的,因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與主責任人承擔責任系基于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實際上是同一個債。對于此種類型,權利人起訴主張權利的,必須將全部債務人追加為共同被告,因此類訴訟的結果及于所有債務人,應將各債務人均追加為被告,參加到訴訟中來,以保障其權利。
2、普通共同訴訟。權利人基于不同原因得向各債務人請求清償的,因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與主責任人承擔責任系基于不同原因而產生的,不形成必要共同訴訟。權利人可以先起訴主責任人,而不必追加補充責任人為被告,在主責任人未能清償的情形下,權利人可以再次起訴補充責任人要求承擔補充責任。當然,權利人也可以直接起訴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在權利人只起訴補充責任人時,則必須追加主責任人為被告。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補充責任人是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才承擔補充責任的,因此在實務中,必須是在強制執(zhí)行主責任人的全部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后,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因此應該在判決主文中予以明確,而不必形成另外一個訴訟。
民法典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要怎么進行處理民法典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分割、侵權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造成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他人權益損失的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中的補充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