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進行查詢。
自2011年8月1日至該辦法下發期間死亡人員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應按照新標準重新核定一次性撫恤金數額并補發其差額。據介紹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新辦法規定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本市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人員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財政部門表示,為與本市機關參加工傷保險有效銜接,實行先保險后補差的原則。對生前已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公死亡人員,先從工傷保險基金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再由所在單位發放本辦法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間的差額。
北京補發遺屬待遇能領多少錢4萬左右
具體計算方法是工齡(或等同)一年一個月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減去退休到去世時所領取的年份(一年算一個月)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所得的月份低于九個月按九個月計算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高于九@@個月按實際月份計算。這個月份加上2,乘以去世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最后減5000元已經領取的喪葬費。
家人和朋友中屬于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11年7月1日——2021年9月1日之間去世的人,現在的遺屬直系人員可以去去世人員的單位或北京人社APP上申請領取遺屬待遇申領,詳情可咨詢人社部熱線12333(7天*24小時)。養老保險遺屬待遇2021年9月1日起執行,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可按新辦法執行。已領取5000元喪葬費的,可退回,按新辦法計算后支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部隊所屬人員及服刑期間死亡的人員不享受此待遇)。
北京最新補發喪葬費北京市喪葬費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的標準是當地職工上一年或者前十二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乘以六個月,由死者的直系親屬代收。喪葬費和憮恤補助金,都是退休職工死亡后安喪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既體現了對死者的敬仰,又體現了國家對死者親屬的一種關心和撫慰。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要4份材料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
1、死者的死亡通知書;
2、火化證;
3、死者的退休證、社保卡、身份證;
4、死者親屬(合法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戶口本。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北京市關于補發喪葬費的文件北京市關于補發喪葬費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的文件具體如下:
1、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北京補發2011年以后死亡補貼 我市今后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2、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3、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4、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5、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補發差額;
6、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7、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