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是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宿費;6、住院伙食補助費;7、營養費;8、傷殘賠償金;9、殘疾輔助器具費;10、被扶養人生活費;11、康復費;12、護理費;13、后續治療費;14、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
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到第10級,每級相差10%。
對于單處傷殘的,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對于多處傷殘的,確定殘疾賠償金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為2級—5級的,每增加1處,增加賠償比例4%他傷殘等級為6級—10級的,每增加1處,增加賠償比例2%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部隊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但是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下面帶大家看看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一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3.不能工作;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級傷殘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3.明顯職業受限;4.社會交往困難。四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3.職業種類受限;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4.社會交往貧乏。六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降低;3.不能勝任原工作;4.社會交往狹窄。七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4.社會交往降低。八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遠距離流動受限;3.斷續工作;4.社會交往受約束。九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10級傷殘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根據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一到十級傷殘賠償標準,也就是工傷1-10級的賠償標準,其具體項目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等級不同、各地區的政策和賠償標準不同,其詳細賠償標準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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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部隊評殘等級標準和補償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 :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即審定安
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