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誰來負責視具體情況來定。
吊車施工時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同時要按照規定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如果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否則,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遵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 檢查,維 護道路交通秩序。
農村道路施工期間因設置路障引發事故應如何認定如果你已在前后方設置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了顯眼的標志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或前方施工,禁示通行的標志,出現行人車輛強行通過,而且非施工機械所治,施工方是不承擔責任的,
施工現場未設警示標志出車禍誰負責?施工未設警示標志出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了車禍道路施工已設置標志發生事故 的,由施工單位進行復核。法律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