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致使通行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的,負有相關責任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因此施工單位或公路管理人需要負賠償責任。
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負責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
1、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當事人報警的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2、在事故現場撤除后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他方無責任。
道路施工中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間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為防止交通阻礙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公路管理部門利用夜間進行路面施工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但因未設立明程標志,致使司機鄒某正常行駛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的車輛掉入施工所挖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的溝中,造成車輛嚴重受損,施工人員傷殘。此類由于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⒐ず箜毤皶r清理現場,修理路面和道路設施?!睹穹ǖ洹返?258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兩種情況,由于公路管理部門施工時未設立明顯標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設、養護中存在問題以致 發生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為道路施工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誰來負責解答因為道路施工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的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負有相關職責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來負責?道路施工作業或者是道路出現損毀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路政施工導致車輛事故 ,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果未按規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員及車輛受損或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相關施工負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公共場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規定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參考資料來源: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網-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