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最高院傷殘鑒定標準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的規定是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鑒定傷殘標準新規定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傷殘鑒定有哪些規定?傷殘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的等級可以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規定: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刑訴法關于傷情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1、重新鑒定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 法醫鑒定 。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 司法鑒定 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 對 傷殘 評定不服的,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 傷殘等級 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后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 殘疾賠償金 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 證據 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 訴訟 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 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怎么向法院起訴傷殘鑒定向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分析
先申請傷殘等級,根據等級計算賠償數額。提交訴訟狀、身份證復印件、訴訟費、有關證據,到法院立案大廳辦理手續。可以找個律師提供幫助。經濟困難就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那里指派的律師不收費。傷殘鑒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如果在啟動訴訟程序時還未做傷殘鑒定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來做相關鑒定。但是要把握時間,以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為宜,尤其是工傷的等級鑒定,必須注意此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事故傷殘如果申請并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局委托鑒定中心做工傷鑒定,但是不影響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訴訟鑒定費承擔有哪些規定一、民事 訴訟 中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的鑒定費由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 傷殘等級 、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性鑒定,并可以會涉及到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生一系列費用,比如鑒定費,鑒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并非如此。《 訴訟費 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 訴訟費用 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 人身損害 等案件中由于當事人可以在 傷殘鑒定 確定后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鑒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鑒定等事項的鑒定費用又屬于由于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鑒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鑒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二、鑒定費的性質 司法鑒定 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所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司法活動。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可認定為訴訟費;向鑒定機構支付的鑒定費包括(器材、工本、專業設施等)不屬于訴訟費用(詳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鑒定費承擔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按照現有的法律 法規 規定,鑒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其依據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于鑒定費在第十二條,即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照此規定,本文中兩個改判案例中鑒定費應當由主張的鑒定當事人承擔,但這兩起案例均未執行該規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從訴訟原理上看,這種規定即不科學亦不符合法理。 而不是由被告人和敗訴人進行承擔。訴訟中傷殘鑒定規定 我國對這一類規定主要還是源自于案件的 證據 的真實性出發的,但沒有考慮到案件相關人員利害沖突,對案件的原告傷害比較大,相關的費用支付比較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