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9九級“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的規定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賓骨骨折內固定”可鑒定為九級傷殘。
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的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內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的規定,停工留薪期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因此,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無法確認傷殘等級的情況下,任何所謂的停工留薪期,都沒有法律依據,是無效的。
停工留薪期怎么確定?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并不少見。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后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生活,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鑒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鑒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據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并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傷殘鑒定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采用“鑒定截止論”的觀點,那么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采用了“鑒定截止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后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綜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院傷情診斷意見和醫囑來認定,若沒有醫囑證明的,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 工傷 停工留薪期 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的認定書”的解答如下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并不少見。勞動者會在 勞動能力鑒定 結果出來后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宮縮,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鑒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鑒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絕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并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 傷殘鑒定 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采用“鑒定截止論”的觀點,那么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采用了“鑒定截止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后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上海 市 工傷保險 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上海市各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勞動能力簽定沒級別,停工留薪二十七天該怎么賠償?鑒定沒有級別沒關系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
治療期間沒寫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 的各種費用還是要賠償的
治療費、營養費等等
還有治療期間的工資也有
鑒定費也要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