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依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確定使用權的,可以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法律分析
宅基地是國家分給農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農民手中,就會永遠歸農民使用,法律也規定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了一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主要有下面一些情況,一是為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這個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較廣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廣場、公園等等,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審批程序。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種情況。二是亂用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導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開建工廠,或者把宅基地轉讓給城里人等等情況,都是可能導致宅基地被收回的。三是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農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來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四是如果宅基地長時間空閑不用,也會被收回。五是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也會被收回。六是房屋拆遷兩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會被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收回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的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可以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什么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的規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確定使用權的,可以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可以收回農民宅基地的情形有:
(一)無特殊情況,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后又未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五)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六)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其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他情形。
【法律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村里可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嗎?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法律規定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我國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向集體申請宅基地。而根據最新《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村民就能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了,而且是免費的。那么,村里可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經過審核批準后,村民對某處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不像城里的商品房只有70年使用權。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村里也是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的。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就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收回的一些情形,而且對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程序也作出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果村里要建公共設施,在村民會議討論后決定要占用某戶人家的宅基地,那這種情況下,該戶村民應給予配合。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收回某戶人家的宅基地,并不是無償收回,而會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的。常見的補償方式是補償一處新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的話,會按房屋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PS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關于哪些事項需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有詳細規定。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對每塊土地的用途都是有規劃的,而且是不能隨意改變用途的,要改變用途要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按規劃用途使用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村里有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我國宅基地要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像有的村民,如果申請了新宅基地建房,那就要按規定的期限把舊宅基地騰退出來歸還給集體的,也就是“建新要拆舊”,如果占用新宅基地建了房,舊房卻不拆除,那也是不允許的。
以陜西為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農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舊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須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原住宅,將原宅基地交還土地所有者。”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舊房交還原宅基地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舊房,限期交還原宅基地。”
另外,長期閑置宅基地,村里也可以收回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總之,大家只要按規定來使用宅基地,就不用擔心宅基地被收回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