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對照表也是不一樣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的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經鑒定后,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浙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浙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辦法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號)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號
十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如何確定?
答: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故停工留薪期一般應當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以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之日至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終結止的期間確定,且不超過傷殘等級鑒定作出之日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通過以上方法無法判斷但又確需病休的,可以綜合考慮工傷職工的受傷部位、治療情況等,參照門診病歷的相關就醫記錄予以確定。必要時可通過鑒定、征詢專家意見等方式確定相應期間。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分別是多久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 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 。 其中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協商不成的就 申請勞動仲裁 。
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多久,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多少工傷 停工留薪期 是多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休工無限制的不良現象發生, 工傷停工留薪期 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治療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外,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護理。相關法律知識鏈接停工留薪期可以抵充帶薪年休假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勞動者因工傷而進入停工留薪期,并不計入帶薪年休假假期,公用人單位理應給予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待遇。
2019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一覽表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內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9條。
4、備注: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第9條。
4、備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注: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注: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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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標準的是幾個月?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根據修訂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浙江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以上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具體長短,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依據工傷的部位和程度、治療需要及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為加強和規范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各省一般都制定了各自的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等地方文件,可以對照執行。
二、停工留薪期的(再次)延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繼續治療或康復的,應該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具體內容可按各地實際規定執行。
三、停工留薪期滿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