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的年限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按一年計算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個月,公司辭退我,應該給幾個月賠償金?工作一年零一個月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應該支付1.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即給3個月工資。
一年零兩個月被辭退賠償多少錢?一、 工作一年半被辭退補償標準是多少?
應當根據辭退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的原因而定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根據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有關賠償的基數認定標準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對于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來進行認定,法律上規定的三種情況下的賠償依據的,即一般賠償、雙倍賠償和不予賠償,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合法的處理。
滿一年被辭退補償金賠幾個月經濟補償會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的年限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的,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班剛滿一年,公司突然辭退,請問,應該補償幾個月薪資?上班剛滿一年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公司突然辭退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
違法辭退每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金。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工作一年零一個月辭退補償金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