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 機動車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四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是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伸手示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2. 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 不得醉酒駕駛;
4. 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5. 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7. 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8.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9. 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_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2、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3、 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2004年,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實施, 開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的歷史進程。迄今為止, 圍繞這部法律已經形成了內容全面、形式統一、規范協調的規范性文件體系, 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設、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規范交警執法行為奠定了基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后, 進一步完善相應配套規定及執法細則, 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關鍵。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主體的公安部門, 也在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違法行為以及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規范化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 有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項規定的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