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在遇到勞動糾紛涉及賠償問題或者經濟補償問題時,基本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個人原因離職的,公司都無需補償或者賠償。
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合同時的基本條件、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都相同,雙方唯一區別在于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后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這一法定形式。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再續簽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兩種實際區別并不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非是多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了一個法定期滿企業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個相對省錢的解除方式。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企業可以選擇不續簽終止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勞動合同終止不續簽的手段,只能與員工協商解除,員工同意協商解除,則給付賠償可以解除,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企業不能硬性解除。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1、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2、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所以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怎么賠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賠償金有嗎?一、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 賠償金 有嗎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 經濟補償金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可自行 辭職 ,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 二、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終止 補償金 法律規定, 合同終止 了,符合條件的雇員還享有合同終止補償金。 (一)享受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條件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雇主沒有與該雇員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么,雇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第1242—8條)。如果在合同期滿后,雇主又合法地與同一個雇員訂立了另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該雇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例如,在替代雇員情形下,雇主可以反復讓同一個雇員替代多個雇員,訂立多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每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那么,在每一個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后,只要雇主沒有為他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就有權得到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雇主在多個固定期限合同之后,最終與該雇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只有最后一個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補償金,才是雇主不需要支付的。 合同終止補償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適用下列雇員(第1243—10條)固定期限合同離職要賠錢嗎 :第一,不適用于季節工;第二,不適用于依據慣例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第三,不適用于利用假期實習的年輕人;第四,不適用于由于雇員嚴重過錯而 解除合同 的情形;第五,不適用由雇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不適用合同因為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第七,不適用于雇員拒絕接受來自雇主提出訂立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該建議針對的是在同一或者類似崗位、并且享有同等勞動報酬條件的崗位上。 在以上法律列舉的情形下,雇主沒有義務支付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其中有些情形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歧視因素,例如,對于同樣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季節工、按照慣例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都沒有權利享受合同終止補償金,而因為其他理由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則有權獲得這項補償金,這其中顯然存在著歧視,這是廣受批評的一條法律規定。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 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由法律專門規定(第1243—18條)。它是根據合同的期限和雇員的勞動報酬來計算的,相當于雇員合同期內全部毛收入的10%, 集體合同 或者集體協議可以規定比這一比例更高的計算比例;也可以規定較低的比例,同時向失去工作的雇員提供職業培訓。 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是補充 工資 的性質(第1243—8條),其發放等要遵守關于工資的規定,一般和最后一次工資同時發放。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 雖然還沒有看到法國學者對這一補償金性質的專門論述,但是,從以上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合同終止補償金具有補償失去工作的含義,含有補償臨時就業的因素,具有暫時幫助勞動者維持生活的作用。因為,法律規定它具有補充工資的性質,而且,只要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后接下來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就不享受這項合同終止補償金。 根據規定,只要不是 臨時工 、實習生、犯錯的職員等情況下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的金額應該和員工以往的實際收入相關,一般是期間內收入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進行發放,時間上和最后一次工資可以同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