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共計七章七十四條。
七章內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
一、 總則
二、火災預防
三、 消防組織
四、滅火救援
五、 監督檢查
六、 法律責任
七、附則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消防法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內容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第七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第二章 火災預防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第九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條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 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火災預防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