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一共七十四條,其中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 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在消防法制定中明確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了消防安全要以預防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消防法作為我國的一項重要行政法律.是促進消防工作法制化,推動消防事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是提高全社會消防意識和抵御重大火災能力的有力武器,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保證,為我國消防組織的發展建設拓寬了道路,是發揮公安消防機構職能,推進消防隊伍建設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是糾正和制裁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法律準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新《消防法》對消防設施、器材、消火栓等,做了哪些規定?1、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維護公共安全,所制定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內容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4條。
新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新消防法知識新消防法在針對行政處罰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的定性和裁量標準方面都發生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了很大的變化,那么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你新消防法對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新消防法全文規定 我整理關于新消防法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消防法》立法的意義和目的
《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断婪ā纷鳛槲覈鴼v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學、權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誕生一方面適應了處在轉折時期的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標志著我國消防事業在法制化的進程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了生命安全第一寶貴的原則。
2、《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以及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 報告 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消防法》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定;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 教育 ;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國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條明確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上述第1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5、近年來,全國城市一些商場、建筑工地等單位發生的重特大火災都是由違章用火引起的,對此《消防法》的規定
《消防法》第18條對此有明文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 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據悉,國外消防隊密度都比較大,我國《消防法》對此的相關規定
國外消防隊保護半徑確實較小,利于滅早、滅小、滅了,如日本東京市有800多個消防隊站,橫濱市有300多個消防隊站,而我國一般近千萬人口的大城市,目前僅有30多個公安消防隊站,隊站保護面積過大,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難以抵御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次《消防法》第2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7、在撲救火災時,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做出下列特殊決定
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實施。
8、《消防法》規定的每個單位、公民的法律責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責任,共有l2項條款。其中第42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第4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9、《消防法》關于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方面的規定
《消防法》第44條、45條、46條分別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它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在人們生產和生活中,有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作業,有的甚至釀成了火災,對此《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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