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修改內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三)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四)將第六十九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 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 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幾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新修訂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在201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_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2022年消防員最新政策2022年消防員最新政策如下:
1、年齡為18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出生時間為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政府專職林業撲火隊員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對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經應急管理部批準年齡可以進一步放寬,原則上不超過28周歲,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須為納入國家統招統分計劃、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相應學位的2022年應屆畢業生。國家統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離校時和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兩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以按應屆畢業生對待;
3、須為解放軍或武警部隊服役期滿退役士兵(含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滿退出消防員),以作戰部隊退役義務兵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22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結合本省實際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治觀念。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常態化發布消防公益宣傳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傳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推進消防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管工作經費,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隊(站)及裝備建設等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統籌協調并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
(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八)組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
(九)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應急反應處置和社會聯動機制;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工作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和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最新修訂時間第一條 為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新消防法知識新消防法在針對行政處罰的定性和裁量標準方面都發生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了很大的變化,那么你新消防法對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新消防法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消防法》立法的意義和目的
《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消防法》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學、權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誕生一方面適應了處在轉折時期的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標志著我國消防事業在法制化的進程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了生命安全第一寶貴的原則。
2、《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以及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 報告 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消防法》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新消防法2022年1月1日執行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定;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 教育 ;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國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條明確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上述第1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5、近年來,全國城市一些商場、建筑工地等單位發生的重特大火災都是由違章用火引起的,對此《消防法》的規定
《消防法》第18條對此有明文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 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6、據悉,國外消防隊密度都比較大,我國《消防法》對此的相關規定
國外消防隊保護半徑確實較小,利于滅早、滅小、滅了,如日本東京市有800多個消防隊站,橫濱市有300多個消防隊站,而我國一般近千萬人口的大城市,目前僅有30多個公安消防隊站,隊站保護面積過大,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難以抵御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次《消防法》第2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7、在撲救火災時,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以做出下列特殊決定
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實施。
8、《消防法》規定的每個單位、公民的法律責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責任,共有l2項條款。其中第42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第4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9、《消防法》關于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方面的規定
《消防法》第44條、45條、46條分別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它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在人們生產和生活中,有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作業,有的甚至釀成了火災,對此《消防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