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則部分賠償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員工工作失誤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法律分析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造成公司損失員工是否要賠償員工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員工才負賠償責任。(一)對于勞動者工作中過錯的認定問題
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我國法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二者可以看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工作失誤要員工賠償 :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損失的范圍確定與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
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工作失誤導致公司虧損員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只是要對于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的具體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協商處理,如果處理無果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