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的賠償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包括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者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怎么賠償一、一般 車禍賠償 標準 1、 醫療費 的 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 交通事故 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 護理費 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 繼承人 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還是 精神損害賠償 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 法規 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 醫療費用 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 死亡賠償金 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 撫養 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 繼承 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 喪葬費 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 人身損害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 交通事故 人身傷害賠償如下: 根據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居民身份劃分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的計算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 城鎮居民 賠償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 殘疾賠償金 和 死亡賠償金 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 扶養 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 工資 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 個人所得稅 、 公積金 、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于這些屬于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 養老金 、離 退休金 、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 房產稅 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于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為標志。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1] 農村居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并以農業生產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的法律依據 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的規定,殘疾的 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目前大量的 農民工 進入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為城鎮居民。對于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 證據 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為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
交通事故引起人身傷害如何理賠人身傷害引起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的損害賠償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后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確認 造成人身損害 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傷害賠償 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 傷殘等級鑒定 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精神損害賠償 等。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該怎樣賠償(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車輛事故人身傷害怎么賠償 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