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房屋征地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的補償標準如下: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等于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乘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等于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一、房屋征地怎么補償標準
1、房屋征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等于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乘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等于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
房屋征收程序具體如下:
1、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并進行公告和征集意見;
2、將征集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足額專款到位;
3、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布,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
土地房屋征收如何補償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一、土地房屋征收如何補償
1、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2、法律依據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城市房屋拆遷征收土地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家征收房屋土地補償標準【法律分析】
房屋征地補償標準是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房屋征收土地補償 ,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關于國家征收房屋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是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另外還設有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因此補償金額不會太低。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